大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引爭議 監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監委指出,花蓮縣政府聲稱爲充裕財源,並衡平「礦石開採行爲」對轄區山林保育的影響,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自2009年開始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稅自治條例,原以每噸4元爲徵收率,隔年調高爲5.2元,2013年重新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稅條例時,再提高徵收率爲10元,但是又在2016年6月間提前廢止2013年制定的條例,重行制定自治條例,大幅調高徵收率至70元,造成徵納爭議,有業者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縣府敗訴。

大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引爭議,監院糾正花蓮縣政府。(本報資料照)

監委表示,花蓮縣政府敗訴後卻無視判決,重作稅額相同的處分,造成納稅義務人又再提出行政救濟,爭議不斷,導致縣府2021年再製定特別稅條例草案時,遲遲未能完成法定備查程序,導致花蓮縣特別稅課收入減少8億元,因而須增編舉債6億餘元以支應歲出,影響縣府財政健全,已有違失。

監委發現,對花蓮縣政府提起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的福安公司雖於110年6月25日才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但仍然符合環保署110年6月4日函頒通案展延適用原則。但是花蓮縣政府未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110年8月28日前完成申請案的準駁處分。

監委說,一直到環保署110年12月24日就福安公司的訴願案作成決定後,才於111年1月5日核發該公司展延許可證,已損及廠商權益。且經過趙永清、賴振昌委員再深入調查發現,本申請案該府環保局早於110年8月17日已曾完成審查,且相關審查書件亦由環工技師審查通過,本應依法作出合法行政準駁處分。

監委認爲,但花蓮縣政府卻再新增審查意見要求公司補正資料,福安公司也2次補正資料後,該府環保局於110年10月22日亦再完成審查作業,花蓮縣府仍遲延核發展延許可證,因此兩位委員也認爲花蓮縣政府有明顯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