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業者遭課逾1.4億元稅金提行政訴訟 花蓮縣政府逆轉獲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時資料照)
福安礦業不服被花蓮縣政府課徵逾1.4億元稅額案,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花蓮縣政府勝訴。花蓮縣政府勝訴的最大理由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時,命財政部輔助花蓮縣政府訴訟,財政部指礦石稅自治條例的合法性。
據《更生新聞網》報導,過去福安礦業同型案訴訟過程,都漏了命財政部輔助,由財政部解釋行政法令,而逕由行政法院法官認事用法。此判例出爐,對過去判決花蓮縣政府敗訴的相關訴訟,均有可能翻轉改判。
判決書內容指出,財政部輔助花蓮縣政府訴訟時陳述,關於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所生爭議,經財政部於106年召開座談會,與會決者多數認爲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範地方議會完成立法程序開徵之新稅,而第4條所規範者爲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彼此獨立。
財政部在審查自治條例時,是從適法性角度出發,原則上尊重地方自治;至於徵收價格及計徵標準訂定覈算機制等節,認屬適當性問題,財政部仍建議花蓮縣政府於辦理特別稅課收入分配時,按開採地區受害程度(外部性)予以補償,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福安礦業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於花蓮縣境內開採礦石數量爲120萬6,827公噸;109年8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開採礦石90萬7287公噸,花蓮縣政府依經濟部礦務局「礦業權者礦區資料及開採礦石數量通報表」通報後,覆按「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及「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按每公噸70元覈計,
花蓮縣政府覈定業者應繳納礦石開採特別稅8447萬7890元,及覈定繳納6351萬90元,福安礦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合併審理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