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性別遭戶政事務所拒絕 高雄男提行政訴訟逆轉判

男性申請變更性別遭戶政事務所拒絕, 提行政訴訟後逆轉判。(示意圖/達志影像)

戶籍出生登記爲男性的當事人,2019年向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但遭處分否準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提行政訴訟後,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駁回,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是否符合變更性別登記之要件,原審未予調查審認,判決廢棄發回。

一名具男性外部性別特徵之人,戶籍之出生登記性別爲男性。2019年11月6日向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對方開立一次告知單,以其未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通知補正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正本,之後作成否準申請的處分。

這名當事人不服,提行政訴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關於性別是專指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之規定,也未限制僅有生理性別於出生登記後發生變更,始得申請變更登記。

當事人所提診斷證明書,是否足資認定其已符合變更性別登記之要件,原判決未予調查審認,亦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另爲適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