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爭議 臺中市府提行政訴訟判決出爐

臺中市政府因應萊豬進口來臺所制定的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應由臺中市議會代表臺中市行使其權限,因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政府因應萊豬進口來臺所制定的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應由臺中市議會代表臺中市行使其權限,因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

萊豬開放進口後,行政院宣佈,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也發函告知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屬無效。

臺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巿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裁定沒有查明臺中巿政府是否爲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原裁定廢棄發回。

北高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爲,行政院當時的處分是對於臺中市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爲函告無效及不予覈定,應由臺中市之立法機關(市議會)代表臺中市行使其權限,臺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另外,臺北市等5個議會因萊豬案,質疑行政院侵害地方自治權,聲請釋憲,去年5月13日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函示合憲 ,且萊劑安全容許量標準是中央立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