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金發7點聲明 呼籲政府解決製造的問題

臺新財務林維俊。(圖/記者許雅綿攝)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針對彰銀案,行政院林全昨(22)天在金融總會研討會後表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但不代表公股不能決定要不要爭取彰銀經營權」,此評論與先前要求財政部保持中立態度有所不同,也讓臺新金急跳腳,臺新金財務長林維俊表示,「林院長說法前後矛盾,令外界無所適從」,他呼籲政府,應儘速「出面負責解決政府製造的問題」。

臺新金7點聲明文如下:

1、新政府成立以來,各界對其撥亂反正、轉型正義具有極高的期待。

2、臺新入股彰銀案系時任財政部長林全以公開招標解決彰銀財務危機的政府主導之國際標案,臺新以溢價入股彰銀系相信政府召開國際標合約誠信。當時國庫署在政府網站上公告:「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2005/7/5)」,此爲政府公開承諾,公諸於世,復於2005年7月21日財政部函彰銀第(二)點之2、謂「財政部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人仍爲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之政策。」由於財政部宣示至爲明確,臺新始下決心與標案。

3、2014年在張盛和前部長的主導下,臺新ㄧ路遭用「二次金改弊案」打壓,即使特偵組已經還我清白,又由財政部製造「臺新惡意併購彰銀」的假議題,把原本單純的合約履行炮製成「圖利財團」,復以捍衛國家財產做爲毀約的民粹理由誤導外界觀感,臺新蒙受政府打壓,商譽嚴重受損,因資金積壓於彰銀所損失的發展機會難以衡量,政府毀約背諾以公家影響力實質介入委託書徵求,造成寒蟬效應,致臺新金喪失經營權當年帳上損失148億。

4、此項背信行爲,經監察院調查,林全院長的證辭承認契約有效及持續業經白紙黑字記載在案。林全於監院報告中指出「該部94年7月21日函之含意,確爲承諾由得標人取得經營權,而彰銀94年7月20日函同爲保障投資人於不同期間的經營權完整性。並明確提出:該函關於未來的定義顯然不限於彰銀94年的改選,系屬持續性的承諾」以上均載諸監院公文書中。

5、法院判決亦證明合約持續狀態要求財政部在董監改選應不妨礙臺新爭取合約權利的經營權。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金字第104號)「財政部在臺新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內,不得妨礙臺新指派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爲內容之契約關係存在部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6、12月19日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總統府並未介入彰銀經營權案,財政部有課稅公權力的行使,不宜介入徵求委託書。

徐國勇轉述林揆提出3點說明:1、總統府對彰銀經營權一事,沒有任何介入、指示,連討論都沒有;2、行政院認爲,財政部對於課稅有公權力,因此不宜介入股票公開上市民營公司徵求委託書的問題;3、不論公司派、市場派等對徵求委託書問題,由市場機制自行處理。

行政院公開表示政府將不介入彰銀經營權,臺新認爲符合原來合約精神,感佩政府將許諾進行金融的轉型正義致感振奮。

7、惟12月23日報載,林全院長復於公開場合宣稱:「政策部份要不要爭取彰銀經營權,行政院其實尊重前政府的作法,也就是彰銀的公股要爭取經營權。」又說,「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但不代表公股不能決定要不要爭取彰銀經營權,若要,按照ㄧ般市場原則去做,也就是大股東會在外面徵求委託書,但不會由政府公務員、或政府非公股小組以外官員去處理這個事情。」

臺新金指出,這種說法,和林院長之前在監察院的證辭,以及稍早行政院宣示處理彰銀的立場,前後矛盾,令外界無所適從,臺新金呼籲政府宜速出面負責解決政府製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