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半年報 需揭露疫損

臺灣新冠肺炎疫情警戒自5月升級金管會3日宣佈,考量疫情對企業營運可能造成影響,爲提升財報資訊透明度,要求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在編制2021年第二季財報時,要確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規定辦理,在評估繼續經營能力資產減損籌資風險揭露等事項時,要將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造成的影響納入,並在財報附註中適當揭露。

同時,金管會亦要求,會計師查覈(核閱)公司2021年第二季財報時,應加強評估被查覈公司是否已確實依上開事項辦理,並對受查者取得足夠了解,考量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及執行適當的查覈(核閱)程序

證期副局長蔡麗玲表示,2020年半年報時就有要求揭露相關影響數,且是全集團、含海內外子公司都納入揭露範圍,但因去年臺灣新冠肺炎疫情並不嚴重,大部分公司營運並未受影響,就算有影響的公司,也都有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5月15日宣佈將疫情警戒拉高到第三級,各行各業多少受到影響,尤其是旅遊餐飲服務業等,5、6月營收可能出現較大變化

金管會要求8月底要公告的半年報中,要揭露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如企業繼續經營能力、資產減損、籌資風險揭露等,若有公司未依規定揭露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蔡麗玲表示,會由證交所、櫃買中心等要求公司補充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