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深挖“紙面服刑”,更好捍衛司法公正

近段時間以來,各地各政法單位運用大數據智能化篩查重點案件排查方式,對近30年以來的“減假暫”案件開展全面篩查,目前進度已達90%,鎖定了一批重點案件。各市級教育整頓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轄區政法單位,對篩查出的重點案件開展聯合排查;各省級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對重點案件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進行抽樣評查,並對評查發現問題嚴肅倒查。

“減假暫”,是對監獄服刑犯人實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統稱。作爲我國刑罰變更執行的基本制度,“減假暫”是國家刑罰制度懲罰性與人道性的落實要求,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上的集中體現。

遺憾的是,在一些人情勾兌、利益交換的套路下,“減假暫”卻成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縮短服刑期限,甚至“紙面服刑”“雲服刑”的“妙招”,享受着所謂的“法外特權”。

原本被判無期徒刑,卻總共坐牢不到15年的郭文思;再比如震驚全國的昆明小果案;更爲荒唐的是犯下故意殺人罪的巴圖孟和本應服刑15年,卻通過“保外就醫”轉爲“紙面服刑”,不僅一天牢沒坐,還搖身一變成了村官陳巴爾虎旗人大代表。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判決的價值在於執行。如果體現刑罰寬嚴相濟的制度設計成了提前出獄的制度漏洞,受損的是整個司法體系

針對不斷暴露的“減假暫”問題,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意見》,提出堅決杜絕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明確了減刑、假釋的性質及適用要求,完善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的規定;2020年郭文思案發生後,《北京市減刑、假釋工作規定(試行)》《北京市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也先後修訂出臺。

制度越完善,程序的漏洞就越少,尋租的空間就越小。然而,有了制度,並不意味着馬放南山、萬事大吉。制度的落實,關鍵在人。細細梳理郭文思案、孫小果案、巴圖孟和案,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違規操作“減假暫”不是什麼“大老虎”,而是身居關鍵崗位卻又悖離法治的“小人物”,他們級別不算多高,有的甚至只是負責執行層面具體實務的“小吏”,但他們非常熟悉減刑的規則流程,能夠找到尋租的空間。

蒼蠅之害猛於虎也”。在2021年全面啓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減假暫”案件作爲六大頑瘴痼疾之一,被要求“不清倉見底不收兵”。在這個意義上,對近30年以來的“減假暫”案件開展全面篩查,就是倒查、倒逼存在的歷史問題,警示、警醒當下司法實踐。

只有在建章立制的同時,好好查一查那些“害羣之馬”,狠狠剎一下那些僥倖心理、不正之風,才能實現“當下整頓治”和“制度長久立”有機結合,讓司法判決的價值迴歸到執行的本來要義中來,才能更好捍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