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反避稅制度 兩大方針規畫出爐

適逢G20國財長會議召開前夕,包括中美在內的OECD 130個國家於7月1日就BEPS 2.0之包容性框架達成協議,亦即以公平稅收分配與最低稅負制兩大方針因應全球經濟稅務新形態意味全球反避稅正式邁進白熱化階段。

根據OECD包容性框架協議,需要適用利潤重新分配法(即方針一)的對象爲營收超過歐元200億且利潤率超過10%的大型跨國集團。經七年實施期後,可能將適用門檻進一步下調至營收爲歐元100億。

另依照課稅連結規則,如企業於單一所在地之營收達到100萬歐元(部分規模較小的經濟體系則爲25萬歐元)。該租稅管轄地便可參與上述之利潤重新分配模式

針對其所應重新分配之利潤,協議明訂以稅前淨利率超過10%的部分被認定爲剩餘利潤,並就其超過的剩餘利潤部分之20%~30%將依據收入比例,重新分配至上述有課稅連結之市場區域的租稅管轄地進行課稅。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提醒,雖然在方針一的適用企業門檻相對較高,須達到全年的合併營收約新臺幣7千億元以上,就目前臺商營業規模而言,可能影響家數沒那麼多,但相關的細則將陸續公告,對臺商影響可能會更爲密切,故務必謹慎關注後續發展。

在方針二下萬衆矚目的全球最低稅負制(GMT)議題,其全球最低稅率爲15%,系以實際稅負爲基礎計算稅率,其適用門檻與國別報告適用門檻同爲集團合併營收達7.5億歐元之跨國企業(新臺幣270億元)。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恆指出,對企業繳稅期望值的落差,除歸屬最終母國外,協議明訂可同時採取費用否準或課徵更高扣繳稅的方式處理,可見更能平衡各租稅管轄地之權益;然同時亦可能對臺商帶來更大影響,例如臺商在低稅率地區設立的子公司,在跨國交易時,亦有可能因應上述的最低稅負制度,在其他相關國家產生額外的稅負成本

值得留意的是,協議對於最低稅負之適用引入「但書」。在企業於相關地區建置經濟實質前提下,考慮對於實體資產及人員薪資的投入確立一定的回報率(暫定爲7.5%,實施後期將調整爲5%),並相應排除於最低稅負制度之適用。

任之恆認爲,主要是近期中國大陸針對全球最低稅負制提出配套建議,以避免對大陸現行租稅獎勵措施產生衝擊。例如臺商大陸子公司在當地從事高新科技,在優惠稅率15%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疊加效應下,實際稅負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都很有可能低於15%。

林棠妮也提醒,GMT最快2023年上路,在GMT課稅原則下,各國將依照BEPS 2.0包容性架構內容建立起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爲實施該項規則,各國除了將大幅度的修改其當地稅法,亦包含修改已簽定之租稅協定的條文內容,可見GMT課稅原則將爲跨國企業帶來衝擊及挑戰

考量其稅務改革之複雜性全面性,對於臺商跨國企業應檢視集團各營運地所在當地國的稅法修改的進度及內容,考量現有集團組織架構及營業模式將帶來之稅務影響,並適時規劃及調整相關對應策略,以避免整體稅負過重或雙重課稅等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