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定將簽訂 財長:反避稅機制迫在眉睫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兩岸租稅協定即將簽訂,未來臺商營利事業所得稅只要在一地繳納,另一地便享有減免或豁免的權利,由於臺灣營所稅稅率爲17%,相較大陸的25%爲低,因此,財政部積極推動「反避稅條款」。
財政部10日召開端午節茶敘記者會,張盛和會中表示,立法院財委會已經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法則(CFC Rule)」及第43條之4「居住者公司」的反避稅制度規定,即租稅認定將由「實際管理處所」決定。
所謂「實際管理處所」,也就是總公司在國內,不過,卻將境外公司設在租稅天堂國家,並將盈餘放在租稅天堂,形成總公司沒有盈餘、使得財政單位於無法對其法課稅;或者,總公司設在租稅天堂,但國內設有分支機構,且營運管理處所也在國內。
張盛和指出,反避稅條款的立法意旨,在於企業若在開曼羣島等「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決定;實際管理處所若在臺灣,就視爲國內企業,應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張盛和說,目前南韓、大陸、日本以及OECD(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等國也都進行相關認定了,且兩岸租稅協定即將簽訂,未來臺商營利事業所得稅只要在一地繳納,另一地便享有減免或豁免的權利,由於臺灣營所稅稅率爲17%,相較大陸的25%爲低,因此,財政部積極推動「反避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