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投保法 引進董監事失格制度

投保中心推動業務概況

上市公司董監事爭議層出不窮,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表示,投保法、證交法特別針對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有多項嚴格的規範,109年更有修正的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解任訴訟代表訴訟,更引進董監事失格制度期能督促公司董監事,更應善盡受任人義務誠信經營

爲了維護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及強化公司治理,投保法及證交所對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董監事規範愈來愈多,包括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及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爲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者。

如內線交易則依據證交法第157條之1等規定,從事內線交易將有刑民事責任,不法行爲人可能是利慾薰心或是不知道法律規定,輕忽了法律責任,等到面臨法律責任訴追而懊悔,則爲時已晚。

張心悌也重申,立院在1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投保法部分修正案,最重要修正重點是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爲或違反法令及章程之重大事項者,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

同時對已辭職作爲抗辯的免責理由的董監事有提起代表訴訟權限,有效發揮外部制約力量。同時也確立失格制度,被解任董監事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董監事。

投保中心首次進行解任訴訟爲對大同前任董事長林郭文豔在去年召開股東會逕行刪除逾53%股權投票權,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並判決應予解任,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張心悌表示,投保中心解任訴訟及代表訴訟的功能,是督促上市櫃及興櫃公司重視公司治理及及誠信經營;並建議公司應持續強化法遵教育,提高內部人及員工之遵法意識及認知,預防該等人員面臨法律責任訴追之情形,並健全公司治理及維護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