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裁判解任失格案創首例 大飲前董事孫幼英3年內不能擔任董監事
投保法裁判解任失格案創首例!投保中心進行的大飲(1213)董監事解任訴訟已勝訴確定,大飲前常務董事及總經理孫幼英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
大飲前常務董事及總經理孫幼英於107年間以買賣土地及借款方式掏空公司資產,又102年至107年間利用假髮票交易侵佔公司款項挪爲己用,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
經投保中心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孫幼英之董事職務,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2月26日以109年度金字第21號判決投保中心勝訴,全案已於110年3月30日確定。
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9年8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重點之一爲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明定被解任董監事,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