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只求問罪味全員工不問司法人權的離譜判決!

文/伍子陽(法學碩士)

味全混油案審理結果,筆者細讀相關資訊之後,卻發現這實際上是一場儀式性的獻祭,法官爲了將味全基層員工定罪,私自創設法律要件,且恣意擴大行爲人主觀故意的認定,讓味全員工成爲撫慰民怨犧牲者,也使一般企業之員工,未來在業務執行上可能陷於「欲加之罪」的恐懼中。

▲味全委任律師陳世杰一審判決後接受媒體訪問。(圖/資料照/記者孫曜樟攝)

味全員工無從認知原料問題,又如何能以「默示犯意聯絡論罪今天法官將味全基層員工視爲有「默示犯意聯絡」,將他們列爲共同正犯。在刑法探討共同正犯時,犯意聯絡爲聯結行爲人「行爲共同,責任共同」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犯意的表示,重點在於有行爲上的共同犯罪,不管是明示或默示並不爲必要條件,所以纔會有所謂雙方默示合致的「默示犯意聯絡」來與明示做區隔。然而,即便是默示,不以明確之文書、應答來明示犯意聯絡,但在法律上仍必須依其舉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來推知證明其有犯意。然而在味全混油案上,我們卻未見到法官有效舉出事證來說明員工們有其犯意聯絡。當基層員工窮舉一切業務規範上的程序管道無法得知是否有問題時,法官又如何認定這存在着主觀上之知悉,進而推斷出員工有詐欺得利或違反食管法之犯意聯絡呢?若法官僅爲擴大可罰性,而忽視法理應有之證明,恐怕纔是所該擔憂的濫刑問題!法官刻意創設「經濟性攙僞」一詞,來編造員工具有犯罪動機食管法第15條1項7款所稱之攙僞或假冒,僅指涉客觀事實上之攙僞、假冒行爲。但地方法院不斷提及「經濟性攙僞」這個前所未見的法律新名詞,以作爲味全員工違反食管法之基礎。然而,放諸食管法所有規範,並無任何經濟性之概念,判決刻意創設此用語,難道是法官無法以攙僞之要件論罪,所以扣了「黑心廠商」這頂大帽子,試圖擴張味全員工的可罰性?或法官不斷提及公司降低成本或提高獲利等語,使「經濟性攙僞」一詞可用來栽贓犯罪動機?如此,法官就可在採購價格比較、檢驗程序、產品包裝流程上大做文章,彷彿認定味全基層員工的一切行爲,都是一步步爲了擴大獲利的犯行!法官創設了一個法律從未規定的犯罪要件,並藉以論罪科刑。由此看來,味全員工是何其無辜

員工也是人,不能因爲要滿足人民期待而違背司法人權今天,民衆要求的是落實食安的查緝與管控,然而政府無能,多年來無法制定出更有效的檢驗標準與管理稽覈辦法,卻任由司法以此種代罪羔羊的儀式性判決平息民怨。用法官的標準看來,任由司法與民粹聯手濫刑的政府,反而更像是「默示犯意聯絡」之舉。法官恣意擴大了主觀要件的認定,私自創設了處罰要件,用「株連九族」的手段,殃及無辜的基層員工,將其全數冠上詐欺罪」,然而這些員工僅是恪遵業務規範行事普普通通的一個上班族,又何來「詐欺」之有?員工只是辛勤工作、固定領薪的小老百姓,如今卻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弄得像是可從中獲利的詐騙集團,除了牢獄之災外,還要承受數百萬的龐大罰金。如此判決若是得到普遍認同,未來,臺灣員工合法追求公司利潤,反而可能被視做成是一種犯罪意圖。如此一來,臺灣的資本社會又要如何運行?員工又該如何執行業務呢?司法對人權的維護又何在呢?

作者伍子陽,法學碩士。此文爲讀者投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