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籍機師三大法律責任:若「明知疑似確診」不戴口罩 最重2年刑責
近日因案765紐西蘭籍機師未依規定配戴口罩,導致機上2名機師羣聚感染,且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趴趴走,又於疫調時未誠實告知接觸史及活動史,經警政調閱相關資料,始得知曾前往百貨公司、超市等地,期間並與案771有過密切接觸,致案771確診,引起網友一片撻伐。
未配戴口罩導致旁人染疫,該罰嗎?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若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所定的防疫措施,可處3千至1萬5千元罰鍰,看似並未要求「勸導」才能處罰。
然衛福部、金管會等機關前已於109年12月1日會銜,並公告指定將八大類不易保持社交距離之場域列爲「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民衆欲進入應配戴口罩,如未配戴,「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即屬違反前開規定。故依照該公告內容,確實需要具備「勸導不聽」的要件,才能加以開罰。
又相關染疫人員均屬同一航班機組人員,筆者建議,任何在公告八大類場域內作業之人員,若發現成員或民衆有未配戴口罩情形,除立即以口頭加以告誡外,也應當要立即回報公司或通報疾管署,必要時並得協請相關人員協助並表示拒絕執勤。如公司放任不爲處理,致生羣聚感染,恐怕亦須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在八大場所的工作人員,若發現成員或民衆未戴口罩,應當立即回報公司或通報疾管署。(圖/花蓮衛生局提供)
面對疫調不誠實,會被罰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相關檢驗、調查及處置;如有拒絕、規避或妨礙情事,衛生單位將可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本案機師據悉在疫調過程中,曾有未誠實告知接觸史及活動史的情形,已屬於規避或妨礙調查,桃園市衛生局並已依法處最高罰鍰30萬元,也提醒民衆於衛生單位要求詳實告知行蹤時,切勿虛飾或填制不實內容,以免受罰。
▲ 律師分析,警政單位調閱案765國內活動軌跡,有法律依據。(圖/曾梓倩制)
本案紐西蘭機師疑似在疫調過程中不配合交代足跡,因而須動用警政單位調閱機師「行車紀錄」與「手機定位」,方纔確認其所到處所,雖然目的正當,但仍不免引起侵犯人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的質疑聲浪。
筆者認爲,上開方式雖多半適用於刑事犯罪偵查,且須踐行正當之法律程序(例如通信調取票),但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若個案明知自身疑似確診,仍不願意配合指示配戴口罩、告知行蹤,進而導致他人染疫時,將面臨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存有刑事案件疑慮;又行政機關亦有相當之調查權限,《行政程序法》第40條並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並非全無法律依據。
▲ 案765在疫調過程中,未誠實告知接觸史及活動史,最重可罰30萬。(圖/記者蔡玟君攝)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除了受罰,可能還要賠償!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雖不須如同居家隔離者直接隔離或安置於特定處所,也不像居家檢疫者要定期回報追蹤,但依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內容,航空機組員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仍須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的「具感染風險民衆追蹤管理機制」,包括外出應佩戴口罩,不出入非生活必要之場所,否則仍可處罰。
另有論者認爲,受影響的百貨公司若因此受有商譽及營業損害,並額外支付消毒費用,應可向機師求償。筆者認爲,此應以機師「明知」其染疫爲要件,若明知已有症狀,卻不遵守防疫措施,確實可能將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爲;且航空公司依規定本應對於所屬機組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若有疏失,亦可能衍生《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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