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機」成食安管理漏洞? 7月起強制標示食品資訊

衛福部食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日益多樣化,爲透明食品資訊,衛福部食藥署今(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臺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姓名地址電話號碼

其中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的,因此可免標示其「有效日期」,但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另外,在標示型式方式上,包裝食品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的「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便是的方式固定好。

食藥署提醒,若業者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