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食品加嚴標示 7月上路
近年販賣機奶茶、食品掀起旋風,卻爆發衛生問題。食藥署今宣佈,未來販賣機食品標示將比照一般包裝食品,7月1日起上路,將由衛生局展開稽查檢查標示及生菌數。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上午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將進行爲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林旭陽表示,未來自動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完全比照規範一般包裝食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相關規定。
散裝食品則8項須標示,包括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比一般散裝食品更嚴格。
至於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則大致比照散裝食品標示,但考量這是消費者投幣選擇後才調製的食品,得免標示有效日期,另7項仍得標示。
此外,這些標示是否須標示於食品容器上?林旭陽表示,包裝、散裝食品的容器須標示有效日期,其他標示則不限定標示於容器上,可標示在自動販賣機上,或以卡片、標示牌板等形式,懸掛、黏貼於機器周邊供民衆辨識。
食藥署指出,新規定將於7月1日上路,也會請各縣市衛生局展開稽查,針對標示、生菌數等進行抽驗,業者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10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