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看大寮監獄挾持 臺人被IS綁架我們願交出總統
文/呂秋遠
晚上在警察局陪訊的時候,遇到了兩位警官粉絲,也完成第一次在警察局的合照(我現在才知道自己在派出所竟然還有人認識),大家即使在偵訊,還是會關心高雄監獄的事件。有位警官問我,以人性的角度來看,他們的動機是什麼?
沒什麼,但絕對不是呼籲獄政改革,從鄭立德的五點聲明,大概只有下作業場作業薪資微薄這一點與獄政有關。而作業場這件事情,坦白說,本來下工廠作業,就不是爲了牟利賺錢,而是爲了學習一技之長以及排除無聊的監獄生活。一個月工作兩百元?怎麼不問問平常的這些獄政費用是不是納稅人支付?
然而,臺灣的監獄生活好不好?我常跟被告說,糟透了,千萬不要犯法入獄服刑。空間狹小、沒有牀可以睡,也就算了。大概是八到十二個人(甚至更多)一間,每個人只能分到一坪不到的空間,上廁所、洗澡等都在同一個空間,十二月以前沒有熱水可以洗澡,而每個監獄的水質也不一樣,有監獄採集地下水,所以監獄的受刑人必須拿衛生紙先濾過水才能使用,但即使如此,在那裡住了一個月後,也是全身皮膚病。
與三教九流的罪犯住在一起,八個人以上擠一個小空間,夏天沒空調,冬天沒牀鋪,睡覺不敢翻身,你覺得這樣的監獄環境好不好?
不過,這些人並不是來呼籲獄政改革的。從他們的聲明看起來,可以綜合兩大點:我是無辜的,我要假釋出去。如此而已,不用把他們看成英雄。
既然矯正署對他們的聲明沒有迴應,我就以個人身份迴應他們的訴求。
「1、陳水扁假病可以保外就醫,監所比他嚴重的就不能保外?爲什麼,因爲我們是罪犯、活該關死,那阿扁不是罪犯嗎?既然阿扁可以保外、那就比照辦理一視同仁。」
是的,法務部應該要深切反省,究竟保外就醫的標準是什麼?到目前爲止,陳水扁前總統已經延長一次保外就醫,但是法務部至今還是沒有公佈保外就醫的標準與審查流程,究竟由誰初審、由誰複審、由誰決定?法務部一日不釋明,對於受刑人而言,本來就是啓人疑竇。誰可以保外就醫?誰不行?標準何在?這個問題無法解決,法務部難辭其咎。
「2、現在一罪一罰有人刑,初再犯二分之一能報假釋,但是都關到三分之二才能準累犯就更慘了,三振條例連報假釋都不行,你們是官逼囚反,做了一個月的工作只有二百元,買套內衣褲都不購,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
三振條款,是在2006年修正的。那一年的刑法大修正,如果要假釋,在無期徒刑方面,執行要超過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方面,必須要執行滿六個月以上,執行的期間已經超過刑期二分之一,累犯要超過三分之二。對於犯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五年內再犯本刑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三振條款)。性侵害受刑人,執行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再犯危險未降低者,不得假釋。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樣的三振條款有什麼問題。都已經給兩次機會,竟然第三次犯案,還給假釋,這有天理嗎?假釋本來就是法律給的恩惠,不然把刑期服完,也是應該的,究竟有什麼「活得沒尊嚴」?
「3、我沒有殺人卻被判18年的殺人罪,我不甘心,我只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的受刑人跟我一樣的心情,誰來幫我們說話?」
關於這件案子,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案號是:101 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到高雄高分院以後,判決案號是:102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各位有興趣可以去司法院的網站查詢看看,他是否無辜。
基本上,鄭先生因爲積欠某個人債務,所以這個人被他的朋友開槍打死。他喊冤的部分大概是他沒開槍吧。沒錯,槍確實不是他開的,但是從證人的證詞與通聯紀錄顯示,開槍的人是他找的。那麼,他是不是無辜呢?
「4、馬英九你雖然不是個好的總統,但你卻是一個很好的法務部長,再你還有能力之前,救救這些受刑人吧,謝謝您。」
是的,這些人讚歎馬英九是有道理的。在他們眼裡,馬部長不是好總統,但肯定是好部長。他在1993年到1996年擔任法務部長,而我國刑法在1994年1月修正,假釋門檻從原本的二分之一降爲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判十年,只要三年多就可以出來。這件事情固然讓監獄人數下降,但立刻就造成許多社會問題。因此1997年又修正回二分之一。
馬部長,你要不要到現場跟他們說,「我這不是來了嗎?」
「5、三振法案該改一改了,給人一點希望好嗎。減刑爲什麼只減微罪重罪不減,要減爲什麼不能一視同仁嗎?不是都是罪犯嗎?」
是的,要減應該一視同仁。不過,我認爲根本就不應該減。憑什麼慶祝某某幾週年,就可以減刑?給我一個理由減刑,而不是爲減而減,可以嗎?
說實在話,看着董念臺、白狼竟然可以在監獄當中擔任傳話人,矯正署竟然可以爲了釋放人質而幫忙傳遞犯罪人聲明。我實在覺得,要是臺灣人被ISIS綁架,政府肯定願意付出五十億臺幣來換回來的。
不,我們願意交出總統,最珍貴的資產,無價之寶,跟ISIS交換,不知道他們會不會同意就是了?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已獲本人授權同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