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團行程逾7天配雙駕駛業者反彈 觀光局2點澄清:是誤解

觀光修正接待陸客團規定行程逾7天每團須提供2名遊覽車駕駛。(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觀光局11月15日修正公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品質注意事項」,新規定要求行程7天6夜以上陸客團,每團須提供2名遊覽車駕駛,引發業者反彈。觀光局澄清,修正內容並非要求配雙駕駛,而是要旅行業應要求遊覽車業者適時「更換」駕駛人,以符合勞基法及一例一休等規定。

針對接待陸客團新規,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聲明反彈,支持公路總局依法行政,保障司機工作權益旅客安全,但是不應將此責任加諸在旅行業。發生違規事件連帶處分旅行業者,顯有不公,因爲車輛排班派休權責不在旅行社旅行團用車也不侷限在大陸入境旅行團,希望觀光局制定規章時,能與相關業者充分溝通協調。

▲觀光局提升陸客團來臺旅遊品質,修正旅行業接待陸客團觀光旅遊注意事項。(圖/記者張一中攝)

觀光局表示,該品質注意事項是衡酌勞動條件法令變動與強化陸客團來臺旅遊品質及安全提升的必要修正,法規制定過程也與遊覽車業主管機關公路總局充分溝通,依照標準法制作業流程辦理。針對各界對本次修正規定有疑慮或有所誤解的部分,觀光局提出2點說明。

有關修正內容提到,7天6夜以上行程應「輪調」遊覽車駕駛人,觀光局澄清並非指遊覽車內須同時有雙駕駛,而是旅行業應要求遊覽車業者適時「更換」駕駛人,以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一例一休及連續工作日、時限制規定。

▲陸客團來臺旅遊,遊覽車安全規格提升,7天6夜以上行程要落實司機輪替,以防超時工作釀禍。(圖/記者賴文萱攝)

另外,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所以這次「輪調駕駛人」條款,僅是要求旅行業將遊覽車業者所提供符合勞動法規的駕駛人與車輛資料,向觀光局申報實質上並未額外賦予旅行業管理駕駛人工義務。未來勞動法規若有修正,觀光局也會研議配合調整

觀光局強調,旅遊安全是臺灣躋身觀光大國重要前提指標,提升旅遊安全與品質,需旅行業者及遊覽車業者彼此通力合作。未來會加強宣導工作及輔導作爲,期盼旅行業者及遊覽車業者各自堅守崗位,彼此訂定合於法規的契約,共同依約、依法,以自律、他律併合於法律方式執行業務,以共同維護觀光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