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海洋基本法》 定6月8日爲「國家海洋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示意圖記者董美琪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1日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明定6月8日爲國家海洋日,政府並應於海基法施行後一年內發佈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對海洋事務提出政策方向,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由源頭減污。

委會自107年4月28日於高雄市成立,適值行政院院會在今年4月25日通過「海洋基本法」草案實質迴應國人對海委會之期待,並有效彰顯我政府永續海洋,接軌國際之決心。

條文提到,爲打造生態、安全、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升國民海洋科學知識,深化多元海洋文化,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推動區域及國際海洋事務合作,特制定海洋基本法。

三讀條文明定,爲促使政府及社會各界深植海洋意識,特訂定每年6月8日爲國家海洋日。 政府應於海基法施行後一年內發佈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權責,共同 推展海洋事務。 此外,政府也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並應制定海洋空間規劃法規,及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在和平、互惠、確保國家海洋權益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的區域及國際合作。

條文內容提到,爲維護、促進我國海洋權益、國家安全、海域治安海事安全,並因應重大緊急情勢,政府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以符合國家生存、安全及發展所需。

條文也明定,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此外,政府也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公務人員培訓課程。各級政府應在海洋基本法施行後2年內檢討法規,若有不符海洋基本法規定者,應修正或廢止。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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