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三讀 管碧玲:實踐海洋國家的重要里程碑
▲海洋保育法完成立法。(圖/海委會提供)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歷時5年,《海洋保育法》12日在立院完成三讀立法,建置海洋庇護區以保障海洋永續,並在決策機制設計上,保障原住民及漁民的用海權益。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感謝朝野支持,一起寫下實踐海洋國家的重要里程碑,海委會5月也陸續完成了《海污防治法》35項子法增修訂,並在前天獲得行政院同意設置海污基金,「這是臺灣守護海洋的雙囍臨門!」
《海洋保育法》從2019年起草,歷時5年進行社會溝通與行政協調,昨日終完成立法。海委會指出,新創條文包括新建置的「海洋庇護區」架構以及有效保育措施區域(Other effective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並對違法進入庇護區核心區者,最高將處分新臺幣50萬元,但對誤入者,則以先勸導驅離爲原則。另外,對於各類遊憩、航行、採捕海洋生物等可能衝擊海洋生物的行爲,也將透過「審議會」多數決的決策機制研議管理方式。
管碧玲強調,原住民、漁民、保育團體、產業等都是達成海洋永續的重要合作伙伴,爲確保原住民及漁民的用海權益,《海保法》的決策機制,破天荒設計成多數決,原住民代表及漁民代表擁有否決權,立法納入「審議會」決策機制,特別規範審議委員的1/3爲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並律定決策機制爲2/3決。
管碧玲指出,這項決策機制讓原住民與漁民的權力極大化,未來的運作將是很大的挑戰,此委員配置以及決策機制,在臺灣法制上也是首見。另外,公民也可藉由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等2大途徑監督政府各項作爲。
管碧玲表示,《海洋保育法》是海洋法制推動中,難度最高、牽涉範圍對象最廣、權利義務關係也最複雜的一部法律,未來臺灣海域生態的「守」與「護」,將在《海洋保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這兩部法的作用下,更加有效保護臺灣海洋的永續。海洋保育法將在總統公佈後,由行政院擇定日期施行。
管碧玲也提到,海委會也纔剛完成《海洋污染防治法》35項子法增修訂,且前天(11日)「海污基金」也獲行政院同意設置,可逐年向污染肇因者徵收「海污防治費」以充實基金,以運用於海污防治工作及因應隨時突發的海污事故,彌補公務預算上的限制,海保法的完成立法,「對守護臺灣海洋來說,真是雙囍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