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竟只管「邊角料」?

綠色和平於屏東車城海洋保護區發現遭廢棄漁具纏繞而亡的海洋生物,凸顯海洋保育法立法的迫切性。圖/綠色和平提供

催生多年,揹負了社會大衆期待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出爐,不過細看條文,卻發現《海洋保育法》竟是「邊角料」,許多大塊「蛋糕」已經劃給其他部門,事權根本未統一。

根據《海洋保育法》草案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爲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爲海洋庇護區。」

問題是,目前水下文化資產已經劃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海洋國家公園劃給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水上活動及海洋生態觀光旅遊行程是交通部觀光署負責;換言之,過去沒有人管到的、或是沒有人想到要管的,才納入海委會《海洋保育法》的領域。

國際社會已於2023年通過《全球海洋公約》,明定2030年全球應保護30%海洋的目標。臺灣過去即有「生物多樣性之島」的美名,光是魚類種類就佔全球近十分之一,但臺灣這樣的自然優勢正在迅速消失中。對於《海洋保育法》,環保團體有高度期待,呼籲朝野立委能攜手合作,加速審查進度,在本會期三讀通過,用行動守護海洋資源。但如果《海洋保育法》事權無法統一,海委會無法承擔,那就算法案過關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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