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律加重違憲 大法官羅昌發認爲監獄人權也要顧

大法官羅昌發認爲,在監獄相關法令中,也有累犯問題,應該一併檢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大法官做出釋字775號規定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的規定中,不分情節,一律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違憲,再度宣示保障人權立場。此外,大法官羅昌發提出的意見書中,也認爲監獄相關法律中包含累犯加重的規定,也應該一併檢討,以免有差別待遇或雙重利益問題。

本號解釋從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開始論起,之後提到罪刑原則罪責相當原則,最後以憲法中的比例原則,檢視刑法累犯的相關規定是否違憲。解釋理由書提到:「刑罰須以罪責爲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本院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爲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此爲本號解釋精隨,進而宣告累犯規定違憲,殊值肯定。

此外,大法官基於保障人權立場,也提出更多意見。其中大法官羅昌發在協同意見書提到,本號解釋除一併處理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外,更應該檢視其他刑事法相關制度,是否涉及無正當理由之雙重不利益或差別待遇。他特別舉出《外役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累犯者『一律』不得遴選爲外役監受刑人。」「此種規定,使無危險性且情節輕微之累犯,無獲遴選爲外役監受刑人之機會,有使此種受刑人(累犯)受到額外不利益及對其爲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等疑義。」

不僅如此,羅昌發還舉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下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一、累犯……。」認爲這也對累犯有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問題。

另外大法官黃虹霞則是在協同意見書中,點出刑法量刑制度的問題,認爲我國亟待建立合於正義及有效之量刑基準制度,她提到「對被告而言:冤枉有三種,無罪被判有罪,輕罪被判成重罪,還有量刑過重,特別是較類似情節之其他被告重。」

黃虹霞更批評「量刑如此地不適當,妥當嗎?被害人、被告呼喊司法不公,是無的放矢,全無理由嗎?憲法第7條規定還應該被冷凍束之高閣嗎?落實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保障,應即建立合於正義並有效之量刑基準制度!」最後她呼籲行政院應該要提供人力資金全力配合司法院建置量刑系統

▼大法官羅昌發。(圖/取自司法院大法官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