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下修至18歲、政黨負責人仍得滿20歲?內政部:修憲後依法處理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 (翻攝國會頻道)

年輕人投票下修至18歲」修法在今年獲得朝野各黨支持,幾乎已成共識,然其18歲相關權益亦準備一併修正。藍委陳玉珍今日於內政委員會質詢表示,內政部雖提出相關對應修法,但政黨負責人仍需達20歲才能擔任,應一併調整《政黨法》,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迴應,若修憲完成就依法處理。

內政部長徐國勇今日因另有要事,因此在宣讀完相關報告後即先行離去,現場由陳宗彥代爲備詢

陳玉珍指出,內政部盤點了9項與青年權益下修至18歲相關法案,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等等。

陳玉珍說,《政黨法》是從《人民團體法》分出來,那擔任人民團體組織的發起人是否可以擔任團體負責人?陳宗彥迴應,若團體成立後的會員大會,選出擔任負責人的話可以。

陳玉珍詢問,那成年人能否擔任政黨負責人?《政黨法》第7條第3項規定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年滿20歲,才具擔任政黨負責人資格。若相關法律不修,就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

陳宗彥迴應,目前這部分還是依據《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可選市民代表里長、立委、議員)。陳玉珍說,但這是指選舉被選舉。陳宗彥表示,政黨成立目的,當然是推薦候選人蔘加公職選舉,因此要符合《憲法》比例

陳玉珍詢問,所以目前內政部不打算修法讓未滿20歲的年輕人擔任政黨負責人嗎?但負責人不一定要參選,可以只推薦人選。陳宗彥說,因政黨成立目的主要還是爲了選舉,因此是依照《憲法》的基礎下來做,但若未來《憲法》對於其年齡規定下修,也會同意調整。

陳宗彥表示,內政部的意見其實是認爲整體都要配合下修,但若18歲的政黨負責人推薦23歲以上的候選人「很奇怪」,也是比例上的問題

陳玉珍認爲,同意政黨成立目的主要是爲了選舉公職,但負責人可僅推薦人選,不一定要參選,若內政部認爲18歲的政黨負責人沒有能力去推薦23歲的人選,這不是完全違背修法意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