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吳育仁護駕 提案修法確保馬主席參選資格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針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提出馬英九主席參選連任適法性問題,同黨籍分區立委吳育仁展開「護駕」行動,他在22日提出《人民團體法》第20條修正案,增列第二項,政治團體選任職員任期、選任及連任,「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等於是在爲馬主席解套

▼國民黨立委吳育仁。(圖爲資料照/記者陳佳雯攝)

吳育仁指出,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經費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但同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爲限」。

他認爲,這讓民衆未清楚審視整部法律,誤將人民團體的一般規定,斷章取義套用在政治團體的特別規定,產生不必要誤解,也耗費了社會成本

吳育仁強調,基於政黨自主原則,人民團體法提供人民團體組織和運作的基本框架,並對政治團體授權由黨章規定選任職員(如:各黨主席、中常委、中央委員、中評委、中執委…等)之產生方式

而各政黨主席的產生方式、連任和屆次,也是由政黨依民主程序決定之,並規定在黨章之中;相較勞工團體,勞工得依憲法結社自由組織工會,秉持「工會自主」之原則,諸多重要事項在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中皆有明文,章程另有規定者,可從其規定,也就是說,應視組織章程有無明定。

爲求條文明確化,吳育仁提案將「人民團體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政治團體選任職員之任期、選任及連任,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他強調,「政黨自主的法律問題不能做爲譁衆取寵的政治運作」,他也將邀請黨籍立委共同提案,共同爲國民黨的改革而打拼,以避免外界誤解國民黨與黨籍委員的改革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