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幸媛曝與王毅有「秘密管道」 陸委會:恐違國家機密保護法

▲前陸委會主委幸媛。(圖/ET資料照)

記者陳政錄臺北報導

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日前接受《新新聞》專訪時,驚爆她曾與時任國臺辦主任王毅有「秘密管道」,更揭露當時兩岸ECFA談判秘辛。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今天針對此事強調,「兩岸協商沒有所謂秘密管道或黑箱作業,應該依法處理,並接受國會監督」,提醒當事人要注意有無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

邱垂正表示,對於「相關當事人(賴幸媛)」的說法,目前的陸委會無從說明,「但我們要提醒,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爲主管事務均不得泄露,退職後異同。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主持30日陸委會例行記者會。(圖/記者陳政錄攝)

因此,邱垂正指出,公務員若違反公務機密保密的相關義務,依照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據瞭解,賴幸媛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她在第四次江陳會後,與時任國臺辦副主任鄭立中表示,「陸委會和國臺辦需要建立高層直接管道」,避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談判時的誤判。過兩週後管道建立,賴幸媛稱它爲「德立管道」,並透露ECFA談判時曾歷經三大轉折。

除此之外,作家施威全今(30)日,還將透過獨立作家出版社,出版《協商總在晚餐後:賴幸媛與王毅的秘密管道》一書。

邱垂正重申,現在的陸委會,對於行政部門洽籤兩岸協議的過程,都需要依法處理,並接受國會監督,「我們特別強調,不應該有所謂的秘密溝通管道,或者是黑箱作業。」

至於媒體提問,政府是否會主動就賴幸媛是否泄密進行調查,以及出版機構、撰寫人會否也在調查範圍內,邱垂正僅說,「我們去提醒當事人注意相關法規的規定」,表示調查與否視有關機構判定,至於出版方面,「臺灣是出版自由的國家,但你要負責任。」

▲王毅曾任大陸國臺辦主任,現爲中國大陸國務委員外交部長。(圖/路透

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

第32條:泄漏或交付經依本法覈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條:泄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覈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條: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覈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覈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泄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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