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時力:受中國派遣、泄密中國者 應加重處罰
▲時代力量黨團認爲泄密中國者應加重處罰。(圖/記者林銘翰攝)
立法院會7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泄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時代力量黨團表示,三讀版本雖已較現行版本更爲周延,可惜仍未能反應中國作爲當前臺灣最大威脅的現實,未針對泄密中國者、受到中國派遣者加重處罰,未來時代力量黨團仍將繼續提出加強國防安全的修法草案。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不得縮短,管制時間最長可達6年;條文也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內,未來若向這些地區泄漏、交付國家機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高可判15年。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若國家機密保護法、外患罪章是爲了要保護國家安全,不論是國家、政府或團體,只要具有敵意、危害較高,就應該要有較高的罰責,既符合國家安全需要,也切合刑法對於處罰的理論。既然每年臺灣投入大筆國防預算抵禦具有侵略犯意的中國,在強化對國家安全的保護上,也有必要加強處罰泄密者的威嚇力。
時代力量黨團認爲,《刑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皆按照民進黨黨團版本通過,在《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將中國與外國同等看待,並在《刑法》中訂定中國大陸、港、澳適用外患罪章,雖已較現行版本更爲周延,可惜未針對泄密中國者及受到中國派遣者加重處罰。未來黨團仍將繼續提出加強國防安全的修法草案,在中國威脅不斷加強下,提高臺灣民主、自由體制的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