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利收入 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2020年全國營利事業申請匯回境外投資收益已超過1,300億元,但若企業2020年有取得境外的股利收入,必須申報最後一期(200年11至12月)營業稅、列入免稅銷售額,再按當年度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官員表示,所謂境外投資收益指的是企業投資境外公司持股,當境外公司派發股利時,我國企業也能分一杯羹、拿到股利收入,但臺企可以選擇將境外股利收入匯回我國帳戶,列爲境外投資收益並課稅

所得稅方面,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換句話說,公司只有取得境內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若是境外股利則算是投資收益,須課徵20%營所稅。

另外在營業稅方面,因境外股利收入不屬於境內勞務貨物銷售,所以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惟企業仍要申報列爲免稅項目,再依照企業營收的免營業稅比例調整營業稅額。

舉例來說,某企業2020年11、12月營收爲500萬元,其中有100萬元爲境外公司派發的股利收入,其餘400萬元皆爲銷售貨物給境內消費者,則企業營業稅免稅比例爲20%、應稅比例爲80%,因此該期營業稅額約20萬元(500萬元*80%*5%)。

官員指出,若臺企是投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國(目前有33國)公司的股票、獲配股利,可依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覈準則」規定、申請適用較低的股利扣繳稅率

以臺企持有日本公司股票爲例,臺企每年可向日本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當年度獲配股利收入可適用優惠扣繳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