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收服務費 依法要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屬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以餐飲業者爲例,販賣餐點或提供勞務所額外收取的費用,也就向顧客收取的服務費或清潔費,都要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餐廳屬於經稅捐稽徵機關覈定,要使用統一發票的店家,某年承包乙公司舉辦的中秋聯歡活動,雙方簽訂的合約中明定,甲餐廳要提供乙公司20位員工,每人每份價值新臺幣2,000元的精選套餐。
該次乙公司總餐食費用爲40,000元,甲餐廳另也向乙公司加收1成服務費4,000元,所以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爲44,0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給乙公司。
國稅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在還沒被檢舉、也沒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但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