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股利所得 仍要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繼承的公司股利,屬於營業所得而非遺產,這些股利的課稅方式,會依據所得的歸屬年度來計算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不過如有多名繼承人且未達成分配協議,就無法辦理相關過戶登記或領取事宜。
國稅局表示,如果繼承人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公司股利,可以提前辦理股利的過戶登記或領取現金股利,不需要事先提示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覈定免稅證明書,不過仍須提交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及各繼承人簽署的股利分配同意書,以確保確保納稅的準確性。
而在抵減稅額方面,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2018年修法內容,自該年1月1日後獲得類似的股利,可以計算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作爲可抵減稅額,用來減少當年度的綜所稅應納稅額,要注意的是,每一申報戶年抵減金額上限爲80,000元。
除了上述方式,也可以選擇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在綜合所得稅結算時進行合併報繳。
一般而言,稅率低於28%者,適用8.5%抵減稅額;高於28%,則採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的媽媽在2014年間死亡,遺產包含A公司股票,而該公司在2015至2018年度均有分配股利,然而甲君未和其他繼承人達成分配協議,直到2019年才備齊相關文件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事宜,獲配股利1,500,000元。
不過,甲君在201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沒有申報這筆營利所得,所以國稅局將這筆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計算可抵減稅額超過80,000元,所以增列甲君上述股利,而甲君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爲20%,扣掉80,000元后,覈定應補稅額2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