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綜所稅申報 KPMG:提醒三大申報注意要項

一、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併入基本所得額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經理陳萱提醒,112年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及未登錄興櫃的投資人,應注意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若有出售利得,應評估有無須申報基本所得額的必要。而在計算基本所得稅時,若年度之基本稅額如未超過新臺幣670萬或112年度繳納之一般所得稅已超過應納之基本所得稅者,尚無稅負影響。

此外,要特別注意,若出售之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系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證券交易性質,不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課稅,惟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邊際稅率5%-40%)。

陳萱提醒,若112年度有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或股權之情事,應確認處分之公司是否簽證發行股票,始能正確分類交易性質並正確申報所得稅,以免有漏報或誤報而產生處罰的風險。

二、出售個人公司股權,小心被罰款外還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爲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房地合一稅2.0規定應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包含:(一)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二)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系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則排除適用。

陳萱提醒,個人買賣未經簽證發行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該出售公司之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其交易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稅或基本所得額課稅而系按房地合一稅分離課稅,並依股份或出資額之持有期間適用稅率爲15%至45%。另須特別注意,出售公司所持有的房地價值系按時價而非帳列價值認定,因此在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應瞭解相關計算規定,以正確申報及納稅。

三、CFC今年開始實施,提醒應爲今年申報預作準備

因應112年1月1日起上路施行之CFC制度,個人於今年(113)5月首次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除符合CFC豁免資格規定外,另須遵循「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稱「個人CFC辦法」),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申報書表,揭露CFC投資收益相關資訊,依持有CFC之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CFC營利所得」後,再將「CFC營利所得」併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

洪銘鴻提醒,因應CFC制度上路,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相較以往年度複雜,納稅義務人除須留意個人CFC辦法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外,宜提早安排相關書表填寫及備妥佐證文件,以正確計算CFC營利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避免日後面臨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