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注意!申報綜所稅 「1情況」享18萬免稅優惠
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誠實報稅,以免短漏稅遭罰。(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爲公益出租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新臺幣15,000元的免稅優惠。
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爲公益出租人的房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爲新臺幣15,000元的免稅優惠。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棟房屋給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財政部覈定標準43%計算,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爲136,800元〔20,000元×12個月×(1-43%)〕。
若甲先生經認定爲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稅額度,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爲34,200元〔(20,000元-15,000元)×12個月×(1-43%)〕。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爲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公益出租人的個人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的計算,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