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 得依所得稅協定申請營業利潤免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爲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給付),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所得年度之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依規定格式申報納稅。

外國營利事業如系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且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屬營業利潤,得於申報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由該局覈定其免稅所得額。

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某跨境電商平臺業者合作商家收到該平臺通知,將提供臺北國稅局付款資訊,造成商家疑慮一事,主要緣起於該平臺業者申報適用所得稅協定,爲確認其營業活動及申報之營業利潤金額是否正確及是否符合所得稅協定免稅適用範圍,臺北國稅局例行性對其申報案件進行抽核,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均系該平臺業者提供,尚不涉及其合作商家。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如爲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相關減免稅規定(例如營業利潤免稅,股利、利息、權利金適用上限稅率),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