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境內居住股東股利 注意代扣稅款申報期限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爲A公司負責人,亦爲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10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營利所得2,00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20,000元,經該局通知甲君限期補繳及申報扣繳稅款,甲君雖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惟未依限補申報扣繳憑單,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給付股利時應先確認股東之身分,股東如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應依上揭期限辦理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以免受罰。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已可透過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且網路申報系統爲24小時服務,申報不受限於辦公時間,減少逾期申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