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基金合作銷售機構的廣告銷售行爲納入管理 保障投資人權益 投信投顧公會祭出街口條款

街口託付寶爭議引起基金合作銷售機構適法性議題。近期投信投顧公會擬修訂基金銷售行爲規範的相關條文,將基金合作銷售機構的廣告銷售行爲也納入管理,被視爲是「街口條款」。對此,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張錫表示,此舉並非針對單一公司,主要是希望打造公平競爭環境,同時保障投資權益,在彙整各基金公司意見後纔將進行條文修正

近期各投信投顧業者收到公會擬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爲規範」函令內容指出未來基金銷售與合作機構都應遵守相關規範,包括不得利用與非銷售機構從事業務經營活動,藉以規避法規而違反相關法令;且應確保合作的非基金銷售機構不涉及跨特許金融業務經營,也不得誤導投資人難以分辨非銷售機構平臺與基金銷售平臺的區別;應確實向合作的非基金銷售機構說明基金銷售的相關規範,且其直接或間接廣告活動都不得違反基金銷售規範。

據悉,該項修正案的函令先以向各基金公司調查方式進行,且各投信公司已經在本月4日回覆,未來投信投顧公會彙整各基金公司意見後就可進行修法,進一步規範與基金合作銷售機構的行爲規範。

張錫表示,修法前的調查是希望投信投顧業者能在公平的條件下競爭,若業者有意見會再進行溝通討論。鑑於基金銷售管道日益多元,希望基金業者能夠有一致性遊戲規則可循,不要走模糊灰色地帶,且未來對於廣告行銷上的規則也以公平性優先考量,希望打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投信業者私下表示,相關修法應是街口託付寶爭議後續效應,希望基金業者不要藉由和合作銷售機構規避相關法規,也不要讓投資人誤以爲合作的銷售機構有金融特許資格

業者表示,明確的規範並非壞事,但是若要讓基金業更多元化發展,進一步開放非金融機構銷售也未必不可,尤其在近年國內投資人投資觀念已經較過去成熟許多,逐步的開放也是促使基金產業成長的管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