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銷售人員分級管理 產品銷售掛鉤代理人能力資質

南方財經全媒體 鄭嘉意 北京報道

7月19日,爲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爲,統一保險銷售行爲監管要求,銀保監會起草《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管理辦法》共6章、49條,分別是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爲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爲管理、保險銷售後行爲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產品銷售掛鉤代理人的能力資質

總則部分,銀保監會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保險銷售行爲原則和分類,以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需要承擔的公衆教育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等。

第二章“保險銷售前行爲管理”主要規定保險銷售資質條件、業務範圍、保險產品信息披露、保險營銷宣傳行爲以及保險銷售的技術準備、人員準備、渠道準備等。

第三章“保險銷售中行爲管理”主要規定保險公司告知義務、說明義務、詢問義務、禁止強制搭售、禁止代簽名等。

第四章“保險銷售後行爲管理”主要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公司在保單送達、回訪、信息通知、檔案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要求。

第五章明確相關監管要求,並對違反辦法規定行爲的行政責任作出規定。附則是對本辦法與其他監管制度的銜接、辦法解釋和施行時間作出規定。

國泰君安非銀劉欣琦團隊表示,《辦法》核心引導保險公司基於客戶需求銷售產品,保障客戶權益,主要三方面內容:1)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產品銷售掛鉤代理人的能力資質。《辦法》爲行業建立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提供標準依據,鼓勵保險機構在支持行業自律組織推動銷售人員分級工作基礎上,建立本機構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對可銷售產品實行差別授權。根據上海證券報報道,目前中保協已研究形成《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建設規劃》,劃分四個等級的銷售人員能力資質,其中第一等級僅授權銷售低複雜程度產品;第二等級授權銷售中等及以下複雜程度產品;第三等級授權銷售全部保險產品;第四等級在第三等級的基礎上可以銷售符合監管資質的非保險金融產品。2)禁止保險公司炒作停售及隨意變動價格。《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出現停售產品或調整價格行爲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嚴禁以停售爲噱頭進行產品炒作,引導行業長期健康經營。

3)基於客戶實際保險需求予以產品銷售。《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客戶保險需求、風險特徵、負擔能力、已購買保險產品情況等信息提供相匹配的產品,並設置人身險新型產品風險測試、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銷售過程可回溯等行爲規範要求,保障客戶權益。

引導保險機構以客戶需求爲導向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以人民爲中心發展思想、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健全行爲監管制度體系、完善保險銷售行爲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後續以《管理辦法》爲基礎,還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範保險銷售行爲。

未來,銀保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辦法》並適時發佈實施。

國泰君安非銀劉欣琦團隊表示,《管理辦法》強調匹配代理人的能力與其銷售的產品,預計中低端代理人的收入面臨下降,有利於行業加速出清低質人力;同時,《管理辦法》引導保險機構以客戶需求爲導向,基於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繳費能力推薦產品,同時匹配有能力銷售相應產品的銷售人員,利好行業加速進入高質量轉型發展週期。

(作者:鄭嘉意 編輯:李致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