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經代招攬銷售 金管會擬嚴管

金管會保險副局長張玉𪸩表示,金管會將嚴控保經代招攬銷售。(圖/記者蔡怡杼攝)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因應實務現況,併爲強化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監理措施及健全保險市場管理需要,金管會宣佈,保經代不得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不得有傭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單的適合度等禁止規定,且違者將處60-300萬元罰緩。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𪸩宣佈,爲了因應實務現況,金管會將檢討「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三管理規則),並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張玉𪸩表示,針對三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增訂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不得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不得有傭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單的適合度等禁止規定。

此外,金管會一併修正個人執業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公司暨其所僱用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營或執行業務均應遵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等義務,確保其作業程序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

張玉𪸩表示,爲廣納外界意見,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網站。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的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