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監院同意權不詢答 恐釀憲政危機
7月16日下午4時許,民進黨立法委員進入立法院議場進行清場,最終佔領議場多時的國民黨立委紛紛被趕出議場之後,確保議場可以做爲續行其他議事程序的空間。而於清場之後,立法院長游錫堃隨即宣佈開會,經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提案,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今天舉行同意權投票。雖然,佔領議場阻擾議事的始作俑者乃是國民黨,但最終以不經審查就進行投票的作法,會產生憲政上的危機。
監察院的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此前曾發生的爭議就是,陳水扁前總統提名的監察院人事案,在當初國民黨過半的立法院當中,遲未被行使同意權,以至於民進黨立委在當時立委賴清德的帶領下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最終作成釋字第632號解釋,指出倘若總統蓄意不提名,立法院蓄意的不行使同意權,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這點是不符合《憲法》要求。
立委不一定是橡皮圖章
此點,在學理上可以說是憲政機關的忠誠義務,白話的說,就是憲法機關間不能惡意的破壞憲政制度。
但這個同意權要怎麼行使呢?《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去做規範,其中該法第29條就規定,提名後要交由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完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爲通過。換言之,同意的門檻並不是相對多數,而是要必然超過二分之一的要求,與一般對於法案要求不同,而且也明確規定了無記名投票的程序。
過去的經驗中,行使同意權時都有跑票的狀況,不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就一定買帳,馬英九總統所提名的第四屆監察委員,在投票時即便當時國民黨佔立法院的絕對多數,最終也有4名人選被刷下;而其後第五屆的監察委員,被刷下的人數更多。因此,是不是總統提名的人選,同黨立委就買帳,這倒不一定。這次蔡英文總統本來打算提名臺東縣前縣長黃健庭作爲監察院副院長,根本在還沒公佈時就遇到黨籍立委的反對,所以黃前縣長只能黯然拒絕,所以不能把立法委員當作橡皮圖章。
不過,在進行投票前,對於這些被提名人,要進行審查程序,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諮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在過往的審查當中,不無非常精采的對答,或者是準備充分的立法委員把被提名人掛在備詢臺上的情況出現,例如當年立委段宜康把監委被提名人許國文的問題完全癱在陽光下,而最終許國文也沒有通過表決。
▲立法院臨時會表決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案,引發藍綠兩黨諸多紛爭。(圖/記者李毓康攝)
而近幾年在進行同意權審查詢答前,還要召開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就人選適當度進行發言,也因此曾經發生有法律學者因立委出席不夠踊躍而認爲不受尊重的狀況。
實質審查瞭解是否適任
這一切的程序都在於,憲政機關的成員不管是監察院、考試院還是司法院,未來都具備獨立性所以不需要到立法院備詢,而這樣的審查程序將是去審視被提名人是否適合該職務的最終機會。在野的國民黨顯然不能瞭解這樣的道理,所以利用佔領議場的方式導致審查不能進行。
然而,如果不經過審查程序,就讓被提名人進行表決,則最終立法委員就必須要擔負投票部隊的罵名,因爲人選的好壞,立法委員也無從在質詢臺上去作了解。
雖然依據本次臨時會照議程安排就是在本週進行審查與投票,但是本屆監察委員的任期終止於7月31日,換言之,仍有兩週的時間,在議場清場後,尚可立即進行詢答。透過立法委員與被提名人的詢答,人民也得以瞭解被提名人到底適不適當,如果真的不適當,最後還是通過了提名,則纔有追究政治責任的可能性,在在都顯示進行詢答的重要性,所以不詢答就投票表決,雖然沒有《憲法》上的責任,但確實是一種憲政危機。
在目前朝野高度的共識下,本屆監察委員可能會是末代的監察委員,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該期待有個會出狀況、不適任的監察院,畢竟在廢掉前它都是有功能的。所以,立委諸公,請不要放棄審查被提名人的責任!(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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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臺灣醫事法學會監事、臺灣環境法學會理事、臺灣能源暨氣候變遷法學會理事、財團法人國會觀察基金會董事、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