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 檢察官接手於法有據

吳景欽

役男洪仲丘關禁閉致死案,引起社會譁然,軍事檢察官雖陸續向軍事法院聲押相關人等,惟由於軍隊封閉性本質,總難讓人信服。故家屬即要求,應將本案交由地檢署爲偵查,只是如此的請求,必然會被以法無所據而遭拒絕,惟果真如此?

此次事件,乃是由軍士階層幹部,藉由現行弊病叢生的軍事懲罰制度,而以異常有效率速度,將快退伍的役男洪仲丘關禁閉,既罔顧其身體狀況,更無視於法定程序,恣意妄爲簡直已至無法無天的地步。而這些造成洪仲丘死亡的軍士官,即會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的長官凌虐部屬致死之重罪。只是此等犯罪,乃由多數人藉由上命下從的體系及制度缺陷所造成,致屬一種典型集體結構性犯罪,而易出現相互卸責的情況。也因此,若將相關人等的責任爲相互切割,必陷入人人有分,卻也無人該爲死亡負責的荒謬情境

雖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若爲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即須依據軍事審判法爲追訴與審判,故洪仲丘致死案,自須由軍事檢察官爲偵查與起訴。只是依據軍事審判法第50條第3項,軍事檢察署隸屬於國防部之下,軍事檢察官是否能擺脫軍隊所強調的服從義務,而來獨立行使職權,一向備受質疑。尤其以目前軍檢對542副旅長的聲押罪名,竟是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法定刑最高只爲一年的對部屬施以法定懲罰以外的輕罪來看,彷彿洪仲丘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致讓人對軍事檢察官的獨立性,感到相當的懷疑。

而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裡,既已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之權限,致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目前的軍事審判法亦爲如此之規定。依此而論,在檢察權的行使亦屬於司法權之一環下,則軍事檢察官僅在行政上隸屬於國防部,但就刑事案件的訴追,仍應受最高檢察署的指揮監督。所以,基於檢察一體精神,檢察總長將洪仲丘案移轉給地檢署爲偵辦,不僅於法有據,更可免於軍隊官官相護的指摘。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