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不應是人權沙漠

吳景欽

陸軍役男洪仲丘於退伍前夕被關禁閉疑因操練過度致造成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目前雖由國防部與軍事檢察官進行相關行政與刑事責任的調查,卻也讓人懷疑,我國軍隊是否仍處於人權沙漠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基於軍人對國家的忠誠義務,即被認爲須受有比一般人民更多的限制,甚而不得享有訴訟權,此即被稱爲特別權力關係,而成爲法治國的陰暗面。惟這種只強調上命下從,而忽視軍人人權的想法,於現今已顯得不合時宜。所以在1997年,法官所做出釋字第430號解釋裡,即明確指出,不得僅因軍人身份特殊性,即完全否定其訴訟權保障,故軍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思維,也正式遭唾棄。

▼洪仲丘的長官在他被關禁閉時吃香喝辣,還上傳到臉書。(圖/取自網路)

只是即便有大法官的如此宣示,惟基於國家機密的維護,部隊即不可避免帶有封閉性本質,既缺乏透明性,亦難爲外界監督,更難與法治國原則劃上等號。以對軍人的懲處來說,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條第1項,現役軍人只要違反軍紀但尚未達於刑事不法者,所屬部隊即可視情節輕重,而爲相對應的懲罰。只是違反軍紀與否,雖在《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列有24款之多的情況,但其內容多屬空泛,既有如言行不檢,亦有如態度傲慢、違背信約等模糊不清之用語,甚且在第25款,直接以有敗壞軍紀之行爲來爲概括。如此的包山包海,不僅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使處罰標準趨於浮動,而易流於上級長官的恣意決定,更易使懲罰成爲挾怨報復的工具

而一旦決定爲懲罰,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之1第4項,若屬情節重大,而須爲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等,部隊即須召開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看似符合正當程序的保障,實則大有問題。

會議成員皆由部隊長所指定,且在無任何外部人員參與下,如此的決定,就難有客觀性與公正性。更可議的是,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7條,對軍人的禁閉處分,除作戰與出勤外,乃須在禁閉室爲之,期間爲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故此種處分雖無監禁之名,卻有拘束人身自由之實,若僅由部隊內部籌組的評議會爲決議,實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僅能由法官爲決定之原則。更有甚者,在禁閉室乃由軍方自我掌控下,任何對軍人的禁閉處遇,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就無法爲外部所監督。也因此,發生如此次役男洪仲丘死亡的悲劇,人謀不臧的因素固然有之,部隊內部難有一絲法治與人權的陽光透入,恐更是主因

軍人只是穿着軍服公民,雖肩負着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卻不代表其須無條件忍受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對待。故藉由此次事件,正是好好檢討現行對軍人的相關法制,是否有不符人權保障與不合憲之處,並思以改進之道。同時,關於此次不當管教致死的事件,爲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實應由監察院爲介入,若又是由國防部自行調查,並僅以處分基層軍士官了事,不僅讓人有官官相護之感,亦無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的發生。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