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行政處分 救濟程序有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行政處分有兩種,申請行政救濟一定要搞懂。官員指出,一種是覈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覈定稅捐處分」,如果民衆有疑慮,要先申請複查,後續才能提出訴願。
另一種是「非核定稅捐處分」,像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分期繳納稅款、退稅,可以直接提起訴願,若訴願不成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官員指出,覈定稅捐處分指的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所規定的情況,多爲覈定通知書,像是漏稅的裁罰通知書與稅單或是不繳不退的通知書等,因爲涉及到稅額計算,要先循複查程序再度試算稅額,仍不滿意再依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而非核定稅捐處分則爲稅捐稽徵法第58條範圍,官員表示,實務上多爲已確定稅額,不用再經過複查程序。她舉例,像是民衆未在期限內提出複查的稅額或申請分期繳稅遭駁回,可直接提出訴願,再不服則進入行政訴訟。
官員提醒,如果民衆要申請複查,必須在繳稅期限後30日內提出,而訴願申請期間則爲覈定通知書送到居住處後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