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臺中地院應速公開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判決

工商社論

2017年喧騰一時的美光離職員工任職聯電引發的營業秘密議案臺中地方法院已於6月12日宣判。本案有諸多值得國人重視討論之處。

首先,該判決的責任結果非常重,美光前員工何某王某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大陸地區使用、而分別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款之罪,而分別處五年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罰金、以及四年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00萬元罰金。

聯電員工戎某犯同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罪,處六年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600萬元罰金。本判決更苛刻地科以三位被告自同爲被告聯電公司獲得的薪資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分別追徵渠等新臺幣543萬910元、152萬7,812元、161萬952元。法院計算犯罪所得到個位數,令人不敢置信

此外,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各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5,000萬元、4,000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億元。

本案涉案的工程人員應該均無前科紀錄,被如此重判,既不得緩刑,又要繳納數百萬元罰金與繳回百萬計算的薪資,我們實在不敢想像這三位工程師在聯電跟他們必定切割下是否還有財務能力繼續後續的訴訟救濟,可以確定的是,他們這輩子的職業生涯已經戛然叫停。

這是營業秘密法七年前增加刑事處罰以來,從沒有過的嚴峻局面。是司法院的刑事政策改變?還是臺中地方法院要獨樹一幟、搶當臺灣德州東區地方法院(以偏袒專利權人著稱,而成爲美國專利訴訟的首選法院),以偏重保護營業秘密持有人己任?這難道是臺灣要建立的有利於創新、創業整體經營環境

令人百思不解的是爲何「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泄漏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會高於可責性至少較大的「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泄漏」營業秘密行爲?

其次,本案有多處令人不解之處。美光指控其營業秘密被侵害,既涉及美光的營業秘密,爲何僅被告聯華電子聲請不公開審理,美光沒有聲請不公開審理呢?再者,臺中地檢署2017年8月就起訴本案,美光如果關切其營業秘密被泄漏,爲何不立即申請臺中地方法院核發秘密保持令? 臺中地方法院爲何遲至13個月之後的108年8月,纔開始裁定核發秘密保持令?而且爲何還有秘密保持令是在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甚至當天才作成?

再者,本案先後經臺中地方法院合議庭自108年8月間起至109年4月間依聲請就相關訴訟關係人共作多達13件秘密保持命令的刑事裁定,應該創下營業秘密法施行以來最多的紀錄。

我們擔憂這麼多的秘密保持命令對於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而言,無疑是綁手綁腳,會嚴重限制其有效行使防禦權,這在更換辯護人時更是困難。

而這麼多的秘密保持命令也會使得輿論界學術界無法審視本案的是非曲直、發揮公衆監督功能。國人不得不懷疑,一個秘密充斥的社會豈還會有民主法治可言?一個動輒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的法院及檢察官,到底是社會之福?還是假保護營業秘密之名行威權統治復辟之實?不可不辨!

由於本案宣判至今超過一個月尚未公佈判決,本文僅能憑藉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甚至媒體報導提出以上疑點,也許失之臆測,未必對臺中地方法院公允。正本之計,就是期待臺中地院儘速公開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判決,供各界檢視,國人才能共謀營業秘密爭議機制的良善,協助再創我國產業發展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