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翻轉檯灣鏈結國際 從專利商標修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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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於9日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建仁院長特別強調,專利權與商標權攸關產業發展及國際市場佈局,因而此次的修法,重點在於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的專利商標救濟制度,強化程序保障,以營造有利產業發展的情境,並得與國際接軌。陳揆也明確表態,期待修正案能夠力拚於立法院本會期獲得通過。

論及陳揆何以會對此一看似例常性的法律修正案,賦以如此高度的重視,歸納起來,至少凸顯兩大法制與施政偏差不足的罩門。

首先,就法制的偏差與不足來看,正如專利法與商標法的主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所言,此次修法之所以要修正現行法中的行政救濟制度,首先就是臺灣所採循的是四級四審制,而相對的在美日韓三國的行政救濟法制則採三級三審制。洪局長因而指出,若不修正就無法和國際接軌。然而,更值得反思的是,當初臺灣在立法之際,爲何會標新立異的採取四級四審而非一般爭議訴訟案件所採循的三級三審制?原因乃在於對有關專利和商標的爭議案件,爲示慎重而專採四級四審制,以減輕誤判的風險。

然而,凡事有利就有弊。四級四審制自然會比三級三審制更爲曠日廢時,則本意是要保障專利與商標擁有者的權益,但在面臨遭到侵權時,被侵權方反而成爲僵化的行政救濟制度的間接受害者。尤其被侵權方如果是外商,還另外要被質疑臺灣的法制爲何要獨樹一幟,與國際脫軌?難不成是要蓄意保護臺方的侵權者?

再者,更離譜的是,外國的相同法規,對於侵權爭議事件,認定的原告與被告就是爭議兩造當事人,而臺灣卻是以智財局爲被告。也就是臺灣的法規先設定如果出現專利、商標的侵權爭議或爭議情形時,爭議雙方並非直接訴諸司法體系仲裁,而是要先向主管官署的智財局申訴。而如果最後不服智財局的協調、仲裁,纔可以轉而向司法部門提告。而原來扮演仲裁者角色的智財局,反而成爲被告,而有從公親變事主的風險。

此外,洪局長也坦言,依現行法規,當爭執專利權歸屬的雙方,必須先透過行政機關的仲裁,進而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多年操作下來,卻發現行政機關的調查強度不如法院,因而透過此次修法,希望能夠將爭議案件全部迴歸到法院民事訴訟法處理。一旦成真,未來智財局在面對侵權爭議事件時,既可免除公親變事主的疑慮,也不必額外承擔要對侵權爭議事件的調查仲裁之職責了!

綜而觀之,當初在制訂專利法與商標法時,包括負責起草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最後負責審議立法的立法部門,顯然都有一廂情願以及閉門造車的偏誤。以致既不能確實有效的處理、抑制專利、品牌的侵權行爲;而獨樹一幟的四級四審制,更從原初發想的嚴謹審議毋枉毋縱,反而使真正的被侵權方哀怨政府沒有善盡保障、保護之責。而外商則更是直斥臺灣的法律規範與國際脫軌,進而可能影響外商在臺灣投資、營商的意願了!

以具體事例爲佐證,今年2月臺灣美國商會所發佈的「2023商業景氣調查」,其中就有將近半數46%會員認爲,臺灣法規還需要根據經濟與社會需求與時俱進,以及接軌國際規範。

於此,雖然無法確認,今年的臺灣美商年度調查所提出的這項建言,是否成爲促使經濟部於9日正式在行政院會提出修法草案的引燃點。但包括在臺美商的建言,以及智財局長說明修法重點所顯示的與國際規範明顯脫節的「四級四審制」,在在顯示包括行政部門的公共政策,或立法部門的法案審議,顯然並未把是否與國際通行的規範接軌,列入重要的參採準則。而閉門造車的後果,不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或者是會產生因小失大的後遺症,更凸顯臺灣因爲現實政治的侷限,未能融入成爲國際體系的成員。但如果因而自暴自棄,或者有意無意的未能接軌國際規範,則真正受害者將是臺灣的各行各業。而行政部內政策規劃不周延,以及立法部門法案審議滯後與偏差的種種積弊,自然也難逃失職的歷史評價了!

懲前毖後,衷心期盼此次專利法與商標法的修法,能夠成爲翻轉檯灣政府治理品質的新拐點。使臺灣能在紛亂的世局中,走出一條務實而可行的康莊之路,則國家幸甚!全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