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檢視攬才專法一修再修的績效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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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羅更多世界菁英來臺,增強攬才力道,提高國際優秀人才長留臺灣誘因,俾讓這些人才能夠「進得來」、「留得住」,並與國內人才相激相蕩、互展所長,一起壯大臺灣,行政院於4月15日的院會通過由國發會擬具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也展現效率,於5月10日完成攬才專法的初審。召集委員陳亭妃並說明,由於攬才專法具急迫性,因此她將於下週就初審的保留條文進行朝野協商。如能取得共識,她認爲將可以趕得上在五月底,也就是在立法院本會期內完成三讀。而如果來不及,就只能寄望在會期結束後的延會期間,予以完成修法程序了。

包括行政院以及立法院在內的執政團隊,針對此一攬才專法的修法,能夠於面對新冠疫情加劇、四大公投提案正式成案,以及種種內政外交議題的交錯考驗下,在百忙中進行修法提案及審議工作,其效率確實令人刮目相看。也凸顯在進入後疫情時期,以及國際上不斷激化的以美中爲核心的合縱連橫鬥法下,執政團隊猶能不忘攬才專法的推動,正是體認到未來臺灣的國際競爭力,與人才的培育、留用以及延攬有密不可分的關聯性。因此加速立法修法的腳步,正是爲超前部署爭取人才預留可操作空間。

儘管攬才專法的修法有其急迫性,但法規的制訂與修改,除了要考量時效性之外,同時也要兼顧其周延性與可行性,以兼顧興利與防弊的雙重效能。依循這樣的指標,我們不妨來檢視此次攬才專法在行政部門研擬階段,及立法部門審議階段,是否能符應周延性和可行性的雙重指標。

首先,值得正視的,應是有關此一專法制訂與修正是否過於頻繁的疑義。事實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性質上應是屬於早就存在的「就業服務法」的特別法。當初之所以要在既有的成法之外,另外製訂「專法」,自然是因爲要聚焦於可吸納境外專業人才爲我所用,並於蔡總統第一個任期內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於107年2月正式公告實施。而國發會主委龔明鑫也以數據說明攬才專法自實施以來,3年下來已延攬逾2,000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並核發2607張就業金卡。龔主委進而強調,藉由此次專法的修正,除了延長租稅誘因,並增列健保納保免等待期的適用對象,及放寬永久居留的規定,則估計到明年底前,這兩類特定專業人才將可望倍增至1萬人。

於此,姑不論透過修法,是否確實可以在對外攬才上取得倍數成長的績效(KPI),但攬才專法從3年前訂定實施,這一波的修法其實已經是第二度修法。事實上,立法院上個會期就曾審議攬才專法的第一次修正案,當時的修法重點是在配合新修正的民法,將成年年齡由原來的20歲改爲18歲,並於今年1月正式公佈。

如此也意味着,行政院制訂未滿3年的攬才專法,先是啓動了第一次的修法,但緊接着又馬上於今年4月再提出第二次的修法。如此頻繁的修法,一方面不免讓人質疑行政當局難道不可以把兩次的修法並在一起提出?而立法院竟然如響斯應的配合,更令人懷疑今天的立法院,是否已淪爲只知配合行政院的立法局,而不是具有完整監督、制衡行政部門的獨立機關了!

進一步就此次修法因未獲朝野共識,而有待立院朝野協商的兩個爭議條文而論。其中第4條匡列所謂專業人才的定義草案明訂爲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等八類,並在所謂的專業工作範疇,則增加了外國學科教師及實驗教育工作,以致引發立委質疑,過度放寬是否會排擠本國既有人才的工作機會。另外第13條草案擬訂外籍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爲連續居住5年,特定專業人才則只要3年即可申請,而對此則有立委主張應進一步放寬爲滿4年及2年即可申請永久居留證

檢視這兩個爭議性條文,其實前者所匡列的專業人才八大類目,草案原條文後面還附了「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的規定。也就是說外籍人士即使不在明列的八大領域內,同樣也有可能一體適用。至於後者降低外籍人士申請永久居留的時限,必須考量的是能否提升誘因,或者反成爲替別有用心者開合法後門契機

沒有錯,以制訂專法提供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甚至長久居留的誘因,確有其必要性。但是頻繁的修法,以及定義規範的朝三暮四,只怕最後得到的只是人數的表象,而未必有助於提升臺灣在未來的國際競爭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