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財團法人智庫參與政府標案不應因噎廢食

工商社論

民主制度是制衡的制度,西方政府三權(行政、立法、司法)分立之外,媒體是大家廣泛認知的第四權。政府有權管理國家,媒體以輿論引導人民監督政府,形成相互制衡民主制度。爲何必須制衡?人民想生活在「公平社會」中,「公平社會」存在的充要條件是政府「權責對等」。人民納稅政府,政府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同意後用於施政,施政要接受人民、媒體監督;進入21世紀科技數位時代科技進步一日千里,國際競爭更加激烈,各部會紛紛成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含智庫),協助其解決問題規劃國家與產業未來。

由於法人研究機構是協助政府施政的非營利事業組織,政府各部會面對新科技問題時,需借重各財團法人擅長之技術優勢,邀其參與政府標案競標,規劃政府未來相關政策;此造成社會有所謂不公平競爭,抑制民間業者發展雜音,讓外界誤認爲政府成立之財團法人在「與民爭利」。

「與民爭利」之爭論由來已久,漢朝大儒董仲舒曾言:「受祿之家,食祿而已,不與民爭業」,意思是指吃國家俸祿的人,不得和老百姓爭奪利益;從古至今,「不與民爭利」都是最基本的執政理念,在沒有財團法人時代,此所指的「受祿之家」是吃國家俸祿的官人,當然也延伸到官人利害關係人企業;經濟部爲改善並避免「財團法人與民爭利」,特依立法院審查經濟部科技專案預算決議事項,於95年3月研訂、96年修正,「避免財團法人與民爭利之處理原則機制」,要求各財團法人確實遵守,迴歸科技研發本質。但該處理原則及機制公佈至今已逾十多年,爲何「與民爭利」問題仍在爭議?值得再探討。

爭議點主要問題在該處理原則及機制:「(一)不與民間業者競爭政府招標案,1.不論政府標案系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均通案要求以是否有民間參與標案作爲檢視依據,明確規定若有業者參與之標案,除政府重要施政計劃、國家安全及政府資通安全、對產業發展具重要意義、參與不會對民間產業造成負面影響業主書面來函邀標,並且經邀請競標廠商相關公協會學者等外部委員參與討論支持參與競標者外,原則均不得參與。」這段話,語意不明,邏輯不清,容易被有心者斷章取義,或刻意曲解;造成社會迷失,使政府標案常無法邀請合適的財團法人,參與公平競標,建議及時修正,理由如下:

其一,經濟部之處理原則及機制,已明確規定財團法人只有在下列項下才能參與投標:「政府重要施政計劃、國家安全及政府資通安全、對產業發展具重要意義、參與不會對民間產業造成負面影響、業主書面來函邀標」;既然投標有「業主書面來函邀標」,當然是業主已認同財團法人可以參與投標且「參與不會對民間產業造成負面影響」;但爲何又要受邀財團法人,需「邀請競標廠商相關公協會、學者等外部委員參與討論支持參與競標者外,原則均不得參與」。

而這個「處理原則及機制」顯然本身就存在許多矛盾,因爲財團法人參與標案,會不會對民間產業造成負面影響,業主政府官員無法判斷嗎?若無法判斷,也應於政府書面去函邀財團法人投標前,召集該標案相關公協會、學者等外部委員參與討論,是否邀財團法人參與競標?而不是由受邀者自己召開會議討論吧!這背後是否就是政府單位不願意負責造成的。建議主管當局明訂財團法人只要收到「業主書面來函邀標」,就可以參加競標。至於業主是否要邀請財團法人參與投標,又如何不會被誤爲與民爭利,其實可以和各相關單位進一步的溝通討論,讓投標過程更順利進行

其二,「政府重要施政計劃、國家安全及政府資通安全、對產業發展具重要意義」,這些是政府要做要負責任的事,政府是一體的,不論那個部會成立的財團法人,對政府而言都是政府成立的智庫,爲何政府不能找自己智庫參與標案公平競爭?限制政府不能找自己智庫參與競標?如果做不好能推卸責任嗎?應該不能,現在這種處理原則及機制可以不修嗎?至於政府又爲何不直接交由自己智庫執行?主要是希望想找到比自己智庫更好的團隊爲人民服務,更重要是避免自己智庫,故步自封,跟不上潮流,使智庫有競爭壓力求進步。

過去訂定財團法人不要參與政府標案與民爭利,有其積極意義,但現在卻又因噎廢食,矯枉過正,是到了檢討的時候了,否則反而讓政府智庫的專長無用武之地,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