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強制治療過度侵害人權嗎
▲性犯罪之加害人得施以強制治療,是爲維護社會秩序,並對加害人給予醫療照護,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但是在實務上卻有不少問題。(圖/視覺中國)
多年前一名盧姓男子猥褻少女,此案與其他犯行合併執行3年5個月,但在服刑結束之後被認爲「有再犯之危險」,又被裁定進培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而這一治療就是9年之久,於是盧男提起釋憲。憲法法庭於2020年11月3日進行此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快來看看大家說了些什麼吧!
以治療之名、行監禁之實?
我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皆有針對性犯罪之加害人得施以強制治療的規定,雖說強制治療是爲維護社會秩序,並對加害人給予醫療照護,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但是在實務上卻有不少問題產生。
聲請人之辯護人指出,《刑法》所寫之「相當處所」,現實上就是監獄附設之醫院,而非一般公私立之醫療院所;表面說是提供治療,但實際上卻與受刑人的生活無異。他們在進行強制治療的期間,甚至沒有辦法參與鑑定與評估的程序,所受到的保護甚至更低於受刑人。所謂的強制治療根本只是一種「標籤詐欺」,以治療之名、行監禁之實,以與外界隔離的方式「治療」加害人,他又怎麼能夠治癒?未來又該怎麼迴歸社會?可見這種保安處分已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本案另兩位聲請人,臺中及雲林地院的法官也提到條文中未區分犯罪行爲的輕重,過去就有人因爲當「露鳥俠」被法院判刑7個月,但刑後的強制治療期間卻長達4年,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目前法律規定只有檢察官能夠聲請停止治療,此點也對於接受治療者的權利保障有所欠缺。
法務部反駁聲情人提出的質疑,提及每年在進行評估時其實都可以抗告,如果法院在做出裁定前不詢問當事人意見,如今卻說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不足,法務部認爲聲請人提出的質疑,根本是法院造成的。
至於強制治療只能在監獄附設的醫院進行,是因爲民衆都不希望這種矯正機構蓋在自家附近,這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與立法懈怠所造成的現狀。況且,不斷提到加害者的人權,那受害者的權利又該由誰來保護?以保安處分拘束加害人不出去造成更多傷害,這是國家的責任。
衛福部則認爲美國同樣也是在監所機關內進行治療,怎麼會有成效不佳的問題?甚至提到其實運用化學去勢、降低加害人性慾纔是最有效的辦法,只是我國目前尚未定立相關法規,所以無法以此方法執行。
司法院刑事廳則表示,強制執行屬於執行層面,交由執行機關進行相關的評估仍屬合理,但問題在於強制治療並無一定期限,讓加害人長時間處於與外界隔離的狀態,是否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現行方法是否有必要?有多少醫療成效?還需要法務部等機關提出科學資料佐證。
與會鑑定人則表示,性侵害犯可能是具有異常人格或是異常行爲所導致,有的屬於長期、慢性病徵,治癒的難度就高上許多,甚至只能設法緩解,因此很難準確的評估療效或危險程度。鑑定人法思齊副教授補充,雖然美國很重視性侵害犯的治療,也很積極的推動各種相關政策,但並非美國的作法就比較好,他們只是率先進行多方嘗試,不必一味的跟隨美國作法。
而林明傑教授在最後對於設置相關醫療院所一事表示,人民雖然一開始會有反彈聲浪,但如果機構的設置能爲當地民衆帶來好處(例如工作機會等),自然當地人民會願意接納,就如紐約專門機構的設立方式。林教授表示,他在多年前就曾提供此意見給法務部,但今日法務部卻仍然說沒有其他醫療院所是地方政府的問題,令人費解。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本次釋憲案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告解釋日期,就讓我們等待最終結果!(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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