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後 刑後強制治療處分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針對「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及停止執行,揭示應提供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意旨後,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保安處分之裁判,區分性質,分別明定其應踐行之法律程序,以實現大法官解釋所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意旨。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刑法所明定之保安處分種類繁多,舉凡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均屬之,本次修法是司法院衡酌大法官解釋等,爲各類型之保安處分之許可、撤銷、延長、停止等,「量身定做」適合之程序規範,以保障人權,實現大法官解釋所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意旨。

李釱任進一步說明,修法是檢視各類型保安處分所涉及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建立層級化保障,強度愈強者,保障就愈充分。對於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的類型,審查程序中賦予受處分人辯護倚賴權、閱卷權及陳述意見權;司法院並將進行教育訓練課程及改善軟硬體設施,讓新法順利運作,提升保安處分執行成效,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