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慟!兒虐】重點不在加重刑責,檢察官可用殺人罪起訴
▲虐童致死只能用既有的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罪,或尚未修法通過的虐童致死罪來處罰?檢察官可視情況用殺人罪來起訴。(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新聞報導,近期虐童事件頻頻躍上新聞版面,兒福聯盟呼籲立法院應該儘速修改刑法,加重虐童的刑責,以及司法判決應該優先考量兒童人權,並建立新生兒關懷支持機制。兒福聯盟認爲,目前刑責即便加重後仍過低,不符合社會期待,立法院應該要修法調高。再者,司法對於「凌虐」、「故意致死」等見解,和社會大衆的想法有落差,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進而只能尋求私刑正義。
每次一有虐童事件,便會引發社會不小的迴響。許多人一再呼籲政府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並且積極修法,加重虐童、虐待兒童致死等罪的刑責。其實,政府已經在修法了。
根據行政院的資料,行政院已於2018年7月完成刑法修法草案,其中也修改了刑法第286條,除了第1項追加了6個月的刑度下限外,也增訂了第3、4項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行爲,且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在2018年底,立法院也有委員提出數個版本,提案內容、罪責都差不多,但到目前爲止,多數草案都只完成一讀,並未正式三讀通過。
檢察官可依情況勇於用殺人罪起訴
但是,虐童致死真的只能用既有的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罪,或尚未修法通過的虐童致死罪來處罰嗎?事實上,用殺人罪來處罰也是有可能的。檢察官可視情況考慮用殺人罪起訴,法官也一樣,應視情況判決論以殺人罪。
爲什麼可以用殺人罪處罰呢?首先,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可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的「人」,指的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只要一出生就算是人,因此殺害小孩也可以用殺人罪處罰。
其次,刑法的故意類型,除了「直接故意」外,還有所謂的「未必故意」,指的是「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也就是說,只要行爲人行爲時已經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爲會導致某個犯罪結果,而這個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的話,就可以說他有「未必故意」。
綜合上面的說法,大家都知道小嬰兒、幼童的身體結構尚未發育完全,毆打嬰兒嚴重的話可能會導致嬰兒死亡,因此在某些虐待行爲中,虐待小嬰兒、幼童的行爲人,在虐待他們的當時,應該已經可以預見到會有可能造成小嬰兒、幼童死亡的結果。然而,雖然他們已經知道有可能發生這樣的結果,卻還是執意虐待,可以想見就算出現了死亡結果,也不違背行爲人的本意。結論上來說,由於行爲人已經可以預見嬰兒、幼童死亡的可能性,而這樣的結果又不違背行爲人的本意,因此可以說行爲人具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近期,人們對於法院、檢察官常以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等罪處罰虐童案被告的見解不服,也因此對司法產生不信任,並希望能加重刑罰。但是加重刑罰是不是一定會達到效果,也是許多人懷疑的問題。但當然還是要依照各個案件的情況而區分不同的責任,而非皆以殺人罪起訴,例如拉去撞牆跟打屁股就要做不同的處理。
虐童案最佳的避免方法,是要建立起完善的通報網路、救助資源等等,但卻緩不濟急。因此在這之前,或許可以考慮從司法機關改變見解做起,以顯現政府對於遏止家庭暴力、保護兒童安全的決心。(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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