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盜領/3嫌各判不到5年太輕? 法官建議該修法了

▲一銀盜領案讓跨國駭客盜領集團手法全球曝光,但判刑結果法官建議應儘速修法。(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高等法院針對第一銀行盜領案宣判,3名嫌犯米海爾安德魯、潘可夫分別被判4年8個月、4年10個月和4年6個月有期徒刑理由是,3人並非主導、指揮角色。和一審各5年相比,的確變輕了,不過法官特別在宣判後提出2項建議,一是應該儘速修法,提高刑度;二是網路犯罪無國界國際司法互助有絕對必要。

二審法官指出,網路犯罪日新月異,過往只能在電影裡看到的,現在一一成真。不過以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當方法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物」爲例,法定刑期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罰金。雖說該條文時空背景,系針對使用提款卡盜領部分,但必須思考的是,現在已能由遠端遙控,讓提款機自動吐鈔,便應該儘速修法彌補遺漏

另外,網路犯罪無國界,第一銀行盜領案僅有3名嫌犯,還並非主導、指揮角色,多數的嫌犯已潛逃出境幕後主謀無法追查,顯見強化國際司法互助的必要性。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以《刑法》妨害電腦罪中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至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將安德魯、潘可夫、米海爾3名嫌犯,各處以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60萬元。這其實已是最高刑度。

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爲,尚無積極證據證明3嫌在「跨國駭客盜領集團」中,處於領導、指揮地位,以《刑法》第359條,法定最高之重刑判處,未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全案目前扣押的7748萬5100元,一審宣告沒收,但被害人應爲第一銀行,未發還,將影響一銀獲利及股東權益,因此,2017年5月12日,已裁定發還第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