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金門防疫措施 違憲

李金生攝)

過去10天,新冠肺炎疫情急遽升高,我國各地方政府紛紛依據轄區內疫情狀況,採行相關的防疫措施。其中位於離島金門縣政府,分別於5月17日及21日兩度發函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要求指揮中心同意在金門尚義機場設置快篩站,並在國內航線登機前進行篩檢,之後方於5月23日公告,要求旅客搭機前往金門,必須提供新冠肺炎檢驗陰性報告,或接受快篩。不料,金門縣政府明快的防疫措施,竟引發中央政府反彈,衛福部迅速於24日撤銷金門縣政府的防疫公告。中央政府此一作爲,明顯侵害金門縣政府由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限,應屬無效。

須知,地方自治是憲法賦予直轄市、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上權利,故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明確要求以法律規範並保障地方之自治權限。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亦強調,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系屬制度性保障」,立法者義務設計適當機制,以保障地方自治。

進而言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之規定,「縣衛生管理」,本即屬於縣之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不得恣意立法干涉,否則就是侵害地方的自治權限。再進一步觀察《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也可以清楚地發現,「限制或禁止……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衆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應該是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換言之,金門縣政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要求赴金門的遊客必須出具檢驗報告或接受快篩,完全於法有據。雖然同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但是本條文本質上是避免地方政府怠於執行防疫工作,而不是反過來容許中央政府恣意撤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防疫措施。

須知,金門縣政府的醫療資源有限,面對疫情,本有必要採行較爲嚴格之防疫措施,否則一旦疫情失控,金門醫療資源短缺,仍必須向中央請求救援。屆時如果中央也無力挽救,難道要逼着金門縣政府向對岸求援嗎?中央政府不允許金門防堵病毒縣境之外,拿着雞毛令箭違憲撤銷金門縣政府的防疫措施,未來如果疫情擴散到金門,造成任何的生命財產損失,是誰要負責?

事實上,針對地方與中央的權限爭議,《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已提供解決管道。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此一規定,「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防疫如作戰,人命關天,筆者建議金門縣政府可以迅速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並且在大法官做成解釋前,持續其防疫措施,以免疫情擴散,無可挽回。(作者律師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