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固定關25年 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20年及25年的規定部分違憲,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及新宣處處長陳婷玉(右)說明判決理由(林偉信攝)

殺人或強盜性侵等重罪犯,遭判無期徒刑定讞服刑後獲假釋,就算是僅未接受勒戒治療或犯輕罪,依2005年《刑法》修法前及修法後的79條之1規定,一律要回獄中分別再執行有期徒刑至少20年或25年,35位民衆及1件法官爲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這樣的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及違反人身自由的保障,15日判決違憲,相關規定2年後失效。

法務部表示,該部曾表達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規定合憲,對於憲法法庭昨日判決違憲表示尊重,已將判決結果轉知檢察及矯正機關妥爲因應,並就憲法法庭判決認爲違憲部分,着手啓動修法作業,研議修正《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規定,以符合判決意旨及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在2年內完成修法。

目前在獄中因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須執行20年殘刑者有49人、執行25年殘刑者有182人,未來都可依憲法法庭昨日判決結果,聲請相關司法救濟。

14名聲請釋憲者,適用憲法訴訟法新制度,憲法法庭將案件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到修法完成之後再依據新法裁判;若超過2年未完成修法,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判。最高法院法官聲請釋憲案件,也應如此辦理。

至於本案聲請人因是舊制案件,非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定,可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在修法完成前,則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憲法法庭指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還是要入監執行殘刑,不應變動之前已執行殘刑的效力;已執行的殘刑仍合法有效,相關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的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其他刑期。

本案導因36名聲請人及當事人,都曾受無期徒刑宣告並執行一段時間後獲准假釋,但在假釋期間又犯他罪,或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分別被撤銷假釋,並由檢察官指揮入監執行20年或25年徒刑。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這些受刑人有些人是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但有些人因違反保安處分而被撤銷假釋,但單純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就算影響對其更生及再犯的評估,仍與故意再犯罪不同,二者不應相提並論。

憲法法庭指出,受刑人即使故意再犯罪,也應考慮個案犯罪情節不同,不是都屬重大暴力犯罪,刑法的規定不分內容及情節,一律執行20或25年的固定殘餘刑期,有輕重失衡之虞,判決違憲。

本件判決聲請法官,爲大法官蔡彩貞當初任最高法院法官時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故迴避審理;朱富美等4名大法官提「部分」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