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海洛因一律判無期徒刑 因1原則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左)及研究法官餘欣璇說明判決結果。(林偉信攝)
倪姓男子以500元眅賣0.45公克海洛因,陳姓男子代朋友接聽電話並談妥1500元海洛因交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倪及陳因犯罪情節輕微減刑後,仍遭判重15年以上徒刑,憲法法庭認爲,這樣規定對情節極爲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比例原則,判決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憲法法庭也判決,對規定修法方向諭知,包括檢討法定刑,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區分犯罪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對於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中的相關案件,憲法法庭判決,先依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減輕其刑,再依本次憲法法庭意旨,再減輕一半刑責。目前法院審理中數千件類似案件,都將受影響。
本件聲請人5位民衆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另3件法官聲請案,應依本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爲裁判。聲請釋憲案件以外案件,適用規定,且落入本判決宣告規定違憲部分,則其既已判決確定,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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